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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发放):
(一)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和资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社会工程运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七)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述规定中,属于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市(含地、州)、县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制定农业标准规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推荐执行。
本条所指的地方标准应当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任何企业不得无标准组织生产。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上报备案。第十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为5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为3年。第十一条 下列标准必须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三)企业明示已采用的标准。第十二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和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十四条 企业开发、研制和引进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法定标准的,不得鉴定和投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安全认证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认证标准要求,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安全认证标志。第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有强制性标准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标识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除外);
(三)实际质量达不到标注的质量指标的。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于30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后,颁发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执行标准变更时,应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定期向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验,审验周期为2年。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全省开发区的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
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开发区应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兴建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项目。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与生产、经营、生活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第六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七条 设立开发区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八条 拟设立开发区的,应具备资源、人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其他投资环境方面的相对优势,符合国家和本省开发开发的总体战略。第九条 申请设立开发区的,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开发区的申请;
(二)设立开发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设立开发区的政策措施。第十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权限,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有关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开发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经人民银行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有关的中介组织和咨询服务机构,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经营和从事补偿贸易;也可采取“建立--经营--移交”方式从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
鼓励国(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十五条 开发区引进投资和技术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项目:
(一)属于本省或者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的;
(二)对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
高新技术产业的八大行业是哪些
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技术领域分为八大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技术包括:软件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术、智能交通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技术包括:医药生物技术 ;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技术包括: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
四、新材料技术
技术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化学品
五、高技术服务业
技术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BPO);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公共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精密复杂模具设计;生物医药技术;工业设计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技术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利用;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技术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技术包括: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先进制造技术;新型机械;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技术;汽车行业相关技术。
扩展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一)全国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10%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非高新技术企业为25%)。
例:企业净利润是100万,非高新企业需要缴纳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而高新企业需要缴纳15万。
(2)研发费用可用来抵税,而且抵税比例比普通企业高75%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注:该政策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地方性政策
除了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举例如下:
北京:
(1)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可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2)北京市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同时取得北京市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士以上学位者,可直接申办北京市户口。
苏州工业园区: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一年度营业额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苏州相城区: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苏州吴中区: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苏州高新区/姑苏区/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常熟市: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注: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举例说明)
二、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申请要求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新技术企业
营改增,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哪些?
营改增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如下: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扩展资料:
营改增的实施步骤介绍:
1、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2、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3、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改增
百度百科-部分现代服务业
百度百科-现代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