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2021修正)
- 2、科技公司研发部管理制度
- 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修正)
-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 5、技术研发部的管理制度一般有哪些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是指科技含量高,应用性强,具有创新性、先导性等特征,能促进现有产业改造提升或者转化为新兴产业的技术。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产业。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制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信息、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提高服务水平。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向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科技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科技经费的投入,重点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投入、使用、监管的体制机制,组织开展对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加强对科技经费投向的整合和监管,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约定。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依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申请认定制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鼓励运用社会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第十六条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机制,增加对高新技术人才引进的资金投入,积极吸引境外、省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人才来本省工作,鼓励留学人员及华人华侨专业人士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省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省外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境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充分运用境外、省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支持。
科技公司研发部管理制度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1.目的和作用
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它对企业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使新产品开发能够严格遵循科学管理程序进行,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统筹规划部负责新产品的调研分析与立项等方面的工作。
2.2技术研发部负责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移交投产等方面的管理。
2.3物控部、生产部、质管部应在整个开发过程中给予支持和配合。
3.新产品开发的前期调研分析工作
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必须在进行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查后,对产品的社会需要、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科学预测及经济性的分析论证。
3.1 调查研究:
3.1.1 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3.1.2 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及使用情况。
3.1.3 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利,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3.2 可行性分析:
3.2.1 论证该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3.2.2 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2.3 论证该产品发展所具备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外购外协配套等)。
3.2.4 初步论证技术经济效益。
3.2.5 写出该产品批量投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 产品设计管理
产品设计时从确定产品设计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4.1 技术任务书:
技术任务书市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设计部门向上级提出的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存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设计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的最佳总体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工作原理、系统和主体结构,并由设计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规则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定)。现对其编写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4.1.1 设计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a. 国内外技术情报:在市场的性能和使用性方面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在产品品种方面填补国内"空白".
b. 市场经济情报: 在产品功能、特点、形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能力。
4.1.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4.1.3 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方面的改进意见.
4.1.4 基本参数和主要性能指标.
4.1.5 总体布局及主要构件结构叙述.
4.1.6 产品工作原理及系统:需简略勾画出产品原理图、系统图,并加以说明。
4.1.7 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水平分析比较。
4.1.8 标准化要求:
a 应符合产品系列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情况,列出应贯彻标准的目的和范围,提出贯彻标准的技术组织措施。
b 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系数:列出推荐采用的标准件、通用件清单,提出一定范围的通用件、标准件系数指标。
c 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 列出推荐选用的标准化系数和外购件系数指标。
d 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标准化水平对比,提出新产品标准化要求,并预测标准化的经济效果。
4.1.9 关键技术解决办法及关键元器件、特殊材料资源分析。
4.1.10 对新产品设计方案进行比较,运用价值工程,着重研究确定产品的合理性能(包括消除剩余功能),并通过不同结构原理和系统的比较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方案.
4.1.11 根据有关方面对新产品设计方案进行的评议情况(A评价),共同商定设计或改进的方案是否能满足用户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4.1.12 叙述产品既满足用户需要,又适应本企业发展要求的情况.
4.1.13 新产品设计实施、试调周期和经费估算。
4.2 技术设计:
技术设计的目的,是在已批准的技术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产品的主要计算和主要零件设计.
4.2.1 完成设计过程中必需的实验研究(原理结构、材料元件工艺的功能和模具实验),并写出实验研究大纲和实验研究报告。
4.2.2 做出产品设计核算书(如对运动、刚度、强度、振动、热变形、电路、液气路、能量转换、能源效率等方面的核算)。
4.2.3 画出产品总体尺寸图、产品主要零部件图,并校准。
4.2.4 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编制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4.2.5 绘制系统工作原理图,并作简要说明.
4.2.6 提出特殊原件、外购件,材料清单。
4.2.7 对技术任务书提出的某些内容进行审查和修正.
4.2.8 对产品进行可靠性、可维修性分析。
4.3 工作图设计:
工作图设计的目的,是在设计基础上完成试制(生产)及随机出厂用的全部工作图样和设计文件.
5. 新产品试制的管理
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5.1 样品试制:
是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或数十件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实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5.2小批试制:
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小批试产,其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的工艺性,检验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设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的编制和工装设计图纸的完成,部分试制工作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
5.3 编制技术文件:
在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下列文件:
5.3.1 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简略的工艺路线。
5.3.2 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的工艺分析。
5.3.3 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5.3.4 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5.3.5 设计产品试验的工装.
5.3.6 计算试制用材料消耗和加工工时.
5.3.7 编写试制记录.
5.3.8 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5.3.9 编写定型实验报告.定型实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实验后所编的文件,内容包括定型实验所进行的实验项目和方法、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实验步骤、参照的有关规定等。定型实验报告由检验科编制。
5.3.10 编写试用(运行)报告。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部门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5.3.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6.新产品鉴定的管理
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要求应申请鉴定。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系列开发产品,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
6.1鉴定工作需准备的文件:
6.1.1 鉴定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的成套资料。
6.1.2 正常生产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产品图应备有二十套,发设计、工艺、全资办、检验科、生产科、工具室、装配和零件加工车间、总工程师办,并存档)。
6.1.3 随产品出厂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随产品提交给用户的必备文件。
6.2 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是:
6.2.1 样品鉴定结论的内容:
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和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搞好试制评价(B评价)
6.2.2 小批试制鉴定结论的内容:
审查产品的可靠性,审查生产工艺、工装与产品测试设备,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性与可靠性,以及资源供应、外购外协、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投入批量生产。
明确批量制造应改进的事项,搞好产品生产工程评价(C 评价)。
6.2.3 各阶段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及审批程序按照产品图样、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完整性原则和有关的审批程序办理。
7.新产品移交投产的管理
7.1 新产品移交投产应具备的文件:
7.1.1 新产品要力求结构可靠、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工艺性。
7.1.2 产品的主要参数、形式、尺寸、基本结构应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7.1.3 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验报告,部分新产品还必须具有运行报告。样品试制、小批试制均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并决定投产与否个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在同一系列中,个别工艺上变化很小的新产品,经工艺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小批试制,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7.1.4 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总工程师办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由设计、试制、计划、生产、技术、工艺、全资办、检查、标准化、技术档案、生产车间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面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出评价,确认设计合理,工艺规程、工艺装备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线及移交时间的意见。
7.1.5 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产品装配图、零件图、工装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7.1.6 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填写“新产品移交生产线鉴定验收表”。
7.2 技术资料验收:
7.2.1图纸幅面和制图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7.2.2 成套图册编号有序,蓝图与实物相符,工装图、产品图等编号应与已有的编号有连贯性。
7.2.3产品图应按会签审批程序签字。总装图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工艺工装图纸资料应由工艺科编制和设计,全部底图应移交技术档案室签收归档。
7.2.4 验收前一个月应将图纸、资料送验收部门审阅。
7.2.5 技术资料的验收、汇总、归口管理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
XXXXX 公司研发部绩效管理制度
一、考核目的
为更好的在公司范围内提供生产技术支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保障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性,特制定此方案,对部门内各岗位员工实施月度绩效考核制度,以推动本部门及员工工作绩效的持续改进。
二、考核原则
1.坚持量化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来衡量其工作绩效,不可凭主观感觉或印象等方式评定,以免造成不公平;
2.对无法实施量化绩效考核之岗位,以 360 度绩效考核为原型,注重其绩效的全面考评,从其所在部门、内协部门、上下级以及关联同事间收集考评意见,以最大程度还原绩效考核真实性、准确性;
3.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4.坚持交流和沟通,及时把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开诚布公地进行绩效面谈沟通,肯定成绩,指出需要努力改进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
三、考核范围 研发部全体员工。
四、考核种类
研发部员工绩效考核可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
五、考核内容
(1)新产品研制: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新产品研制开发任务的完成情况;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现有产品改进完善任务的完成情况;
(3)工艺改进: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工艺改进任务的完成情况。
(4)内部管理: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研发部内部管理改进计划的完成情况或产品技术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内的管理、控制、协调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5)临时工作: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考核细则:
1、月度考核
(1) 年初公司经和研发部充分沟通后,制定研发部年度计划,包括新品研制计划,现有产品改进完善计划、工艺改进计划及研发部内部管理改进计划;
(2) 研发部根据年度相关计划分解到每个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制订当月部门工作计划;
(3) 研发部根据月度部门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人(其中产品研制及改进完善任务应组成产品技术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所承担的工作),制订每位员工月 (附后)度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相应的权重,填写《研发部员工考绩表》 ,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交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本人保存;
(4) 月度工作计划应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考核人,其中在产品技术项目组内承担的相关任务,考核人为该项目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中所承担的相关任务考核人为部门负责人,其它工作任务考核人为部门负责人;
(5) 月底研发部员工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考绩表》说明本月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评。
(6) 研发部员工月度考核得分由本人所承担的新品研制计划、现有产品改进完善计划、工艺改进计划、内部管理该计划及临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五部分考核结果组成,各项工作考 )核得分加权平均即为员工月度考核得分(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绩表》。
(7) 考核结束后,研发部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将部门全体人员的《考绩表》提交人事部;
(8) 人事部将研发部全体人员《考绩表》提交总经理审核后存档备案。
2、季度考核
(1)新产品研制: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3)工艺改进:
(4)内部管理:
(5)临时工作:
季度考核细则:
研发部员工季度考核得分为本人季度内各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3、年度考核
(1)新产品研制: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3)工艺改进:
(4)内部管理:
(5)临时工作:
年度考核细则:
研发部员工年度考核得分为本人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七、奖罚
1、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季度考核的依据;
2、季度考核结果和季度奖金挂钩,部门负责人可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员工提请奖励,报总经理审批;
3、年度考核结果和年度奖金挂钩,部门负责人可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员工提请奖励,报总经理审批;
4、研发部设计人员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部门设计人员前两名者,除发放奖金外,公司予以嘉奖或加薪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报总经理审批。
5、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低于 70 分(不含 70 分)或全年累计四个月考核结果低于 70 分的个人,对其本人除不发放奖金外,公司予以减薪、调岗或辞退处理。
6、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未按要求填写考绩表者,当月考核成绩为 0。
八、绩效面谈与复评
1.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由部门向被考核对象告知,并通过组织绩效面谈,以达成与员工的共识,由其最后确认考核结果;
2.复评时,在通常情形下对考核分数疑意不大的考核分予以认可,但需对特高分、特低分做出特别复评,必要时要做出适当调查了解或询问,在事实确凿后给予判定或修正。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应当载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优惠政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交易规范等内容。第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联合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践基地、大师工作室等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合作等需求信息。
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条 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密切结合,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技术贸易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第三条 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均可依法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四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进产品包装、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改善经营管理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领导,对技术贸易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第六条 省、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指导和管理本地区技术市场工作,并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支持技术贸易活动。技术贸易活动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协同开展技术市场工作,为发展技术贸易创造良好条件。第二章 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和管理第七条 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设立非独立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代表所在单位对外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设立非独立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按行政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报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须有必要的技术人员,由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核准确定其为企业性质或者事业性质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第九条 成立个体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技术商品经营能力和必要的技术商品经营条件,由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第十条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制,其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配置,其工资、技术职务、生活福利等,享有与其他技术岗位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第十一条 科研技术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在有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所得收入归己;利用所在单位设备、材料、能源、技术成果和内部技术资料的,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技术人员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 订立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或者涉及重大技术经济责任和人身安全的技术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实行合同认证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出让方报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登记,技术受让方报所在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非技术合同不予登记和备案。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凭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的登记凭证或者备案凭证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优惠。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认证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一)核定合同类别;
(二)对技术贸易情况进行统计;
(三)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技术市场发展的宏观决策意见。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财务和税收管理第十八条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者报酬由贸易双方协商议定。
技术贸易价款或者报酬可以一次总付或者分期支付,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支付。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或者报酬,可在技术开发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按有关规定分期摊入成本。按照新增销售额或者利润提成支付技术贸易价款或者报酬的,可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或者报酬,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者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者预算外收入的,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技术研发部的管理制度一般有哪些
1)、坚决服从上级领导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如有问题需及时汇报。
2)、负责制定实验计划,并组织对计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3)、及时指导并处理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试验的正常进行。
4)、做好与王台铺矿、天地公司的对接工作,使双方最大限度实现数据互通、优势互补。
5)、考核每天的试验结果,从而决定次日充填的材料配比,并向王台铺矿出具料浆合格证书。
6)、审核每批次原材料的化验结果,确保原材料的合格后联系安全调度部进行充填。
7)、每月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成果及经济效益的评价工作,并对技术员的每月工作进行考评。
8)、负责编制项目部技术开发计划,并有计划的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从而进一步搞好技术研发部的工作。
9)、积极与北京科技大学等科研院所进行技术交流,做好技术对接工作。
10)、按时完成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