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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应用清单(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清单)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9

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的标准性文件。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也是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界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二是为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这是从医疗保险管理中汲取的有益经验,也是国际上工伤保险的通常做法。有了这些目录和标准,就可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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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报销药品目录

我国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主要有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33个和1137个,中成药品种927个,民族药品种47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 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

北京医保报销条件及流程

一、门诊费用

(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友谊、宣武、广安门中医、同仁、协和、北医三院、北大人民、北大第一、积水潭、朝阳、健宫、良乡)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三)就医管理: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

(四)报销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将单据录入企业版,将电子信息及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五)申报材料:普通门诊、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划价),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

(六)申报日期:每月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需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二、住院费用

(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

(三)就医管理: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

(四)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三、门诊特殊病

(一)报销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参保人员,在办理了特殊病审批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报销比例同住院。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是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三)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四)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将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四、北京医保报销范围

(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

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肿瘤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

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床位费

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

(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

(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一)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14000元、双腔的每套18000元、临时的每套60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7000元、机械膜每套80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668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45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5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300元;

5、安装其它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支付费用标准为18000元;

以上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纳入支付范围和费用标准如下:

1.支付范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中的第三条执行;

2.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

(三)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材料

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卫生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京卫公[1998]14号)文件第一至六条执行。

因病情需要,使用上述文件第二条(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发[2000]10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

1.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及磁共振成像,按市卫生局《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及磁共振成像规范》(京卫公字[1996]9号)文件执行;

2.高压氧治疗,按市卫生局《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京卫公字[1996]7号)文件执行;

3.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的附件《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的第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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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

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6.戒烟、戒毒的费用;

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

4.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B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但已有明确诊断,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由本人负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特殊检查结果实行阳性率指标控制,并定期公布。未达标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阳性率:CT≥75%、ECT〉75%、MRI〉7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等费用高于常规治疗50%以上的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常规治疗技术能够医治,但本人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购置器官及材料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列清名单),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三)省劳动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均参照上述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执行。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帐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在哪里可以查到这个《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版

辽人社发[2012]22号

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O06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实施以来,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了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基金支出范围,结合近几年物价部门调整和新定价的诊疗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经征求各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意见和组织临床医学专家论证后,我厅调整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新版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科技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新版诊疗项目目录。

二、新版诊疗项目目录在2O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临床诊疗技术进步和参保人员诊疗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项目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新版诊疗项目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诊疗和医疗服务费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及标准,各地不得自行调整项目类别和范围。

三、新版诊疗项目目录采用准入法,按照基金直接结算、部分结算和不予结算划分类别,并按甲、乙、丙标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甲类项目费用按照规定直接结算;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患者先按一定比例支付,再按规定结算;丙类项目费用不予结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甲、乙类及丙类中限定工伤保险的项目费用,按规定直接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甲、乙类项目的原则和标准,仍按辽劳社发[2006]6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版诊疗项目目录中对国家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项目,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新版诊疗目录目录中“项目内涵”以外、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仍按排除法确定支付范围。

以下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钉仓、异体动脉瓣、同种异体血管、人工辅助泵、缝合器、可吸收性螺钉、可吸收钛板、可吸收钛钉、生物蛋白胶、手术防粘连液、特殊缝线(眼科和血管吻合手术除外)、可吸收性止血纱布、组织器官源、移植供体;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以下医用材料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羊膜、义眼膜、羟基磷灰石眼台、义眼片、吻合器、切割器(除外眼科玻璃体切割头)、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基金不予支付以外的其他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乙类)进行结算,工伤保险按规定直接结算。

六、新版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项目,为临床服务项目和治疗术式,而非基金支付的住院病种。参保人员使用丙类项目的,该项目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其他住院和治疗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七、各地要加强新版诊疗项目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特别是对临床使用诊疗项目合理性及价格要做好监督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诊疗项目,以及项目是否违规加价、分解计价收费、项目内涵是否另行单独计价收费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监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和处罚措施。各地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新版诊疗项目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加强日常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的审核,防止违规加价、重复检查和滥检查、分解计价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八、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诊疗项目谈判机制。在新版诊疗项目目录中,对临床疗效确切但价格昂贵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等方面,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谈判方式确定。

九、新版诊疗项目目录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版诊疗项目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及时将新版诊疗项目目录维护到信息网络系统,并按规定的时限执行,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各地在新版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厅反馈。

新版诊疗项目目录另行印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 评论列表:
  •  晴枙千仐
     发布于 2023-01-17 01:12:54  回复该评论
  • 围,并加强日常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的审核,防止违规加价、重复检查和滥检查、分解计价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八、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诊疗项目谈判机制。在新版诊疗项目目录中,对临床疗效确切但价格昂贵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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