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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一个案例
1.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因此,此合同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2.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影按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达到约定的要求.
3,从本案题目中没有发现咨询小组出现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的情形,至于顺风所说咨询小组未分析到不利情况则涉及到咨询小组的咨询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这就要看双方是否已对此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从案例来看在合理期限内顺风并未对咨询小组的报告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咨询小组履约符合约定.并无违约或履约有瑕疵等行为.因此顺风无权要求咨询小组退还咨询费.
4.顺风的损失应有顺风自己承担.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做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从此案例中看不到双方对此另有约定,因此,顺风的损失应有顺风自己承担.
2020年江苏梨产业发展趋势
一、江苏省梨产业发展现状
(一)梨栽培面积与产量总体情况
江苏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属于我国亚热带气候和暖温带气候的过渡区域,是我国南北果树的交界地带,果树种类丰富。其中,梨树是江苏省第二大果树。近五年来,我省梨园种植面积基本稳定,2019年栽培面积近54.3万亩,占果树栽培总面积的16.2%,年产量约80万吨,占全省水果总量的20.4%。
从全省梨栽培面积和产量变化趋势来看,江苏梨栽培面积在2005年达到高峰,此后逐步收缩,与全国梨面积收缩的趋势一致,说明梨产业从面积扩张型发展逐步向提质增效转变。而从总产量的长期变化看,尽管栽培面积收缩,但总产量水平基本呈上升趋势,这主要得益于生产技术进步和梨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江苏梨产量目前约占全国比重接近5%,近年来由于新疆、河南、四川等其他产区产量的不断增加,江苏梨产量在全国的排名不断下降,也反映出我国梨产区竞争的格局正在经历从集中到分散的变化过程。
江苏省梨栽培面积及总产量变化趋势
(二)梨产区分布情况
梨在全省范围广泛分布,按照主要产区可分为苏北、苏中和苏南梨产区,苏北地区以中晚熟品种为主,苏中和苏南地区以早熟梨为主。
苏北梨产区包括徐州、淮安、宿迁、盐城和连云港五市,占全省梨园面积72.46%,是白梨和砂梨的环境适应区。苏北梨产区目前的主要栽培品种有砀山酥梨、黄冠梨、苏翠1号、圆黄、翠冠、秋月等。
苏中梨产区包括南通、扬州和泰州,占全省梨园面积的12.19%,部分新建果园以苏翠系列、翠冠、黄金梨为主,也有些园区则以早酥梨为主栽品种。
苏南梨产区包括南京、镇江、苏州、无锡和常州,占全省梨园面积的15.35%,近年来梨园发展迅猛,主要是以苏翠1号、翠冠、翠玉等为代表的早熟梨品种,还有少量丰水、秋月等品种。
(三)梨栽培品种的熟期结构
我省梨栽培品种较为丰富,涵盖了早、中、晚熟品种。在7月30日之前成熟的早熟品种主要以江苏省农科院自主选用的苏翠系列梨,以及翠冠、翠玉等品种为主;8月初-8月底成熟的中熟品种,以圆黄、丰水、黄冠等为主;9月份之后成熟的晚熟品种以酥梨、秋月等为主。
(四)梨生产栽培模式
(1)树形管理
目前传统生产中以疏散分层形为主,近年来逐渐发展水平棚架、双层棚架、拱形棚架、主干形等省力化树形。其中疏散分层形在生产中面积最大,约占全省梨园面积90%;水平棚架树形目前在镇江地区应用较多;双层棚架在连云港、仪征等产区应用,但发展面积不足5000亩;拱形棚架成园快,管理方便,但是设施投入高,目前在泰兴、太仓、丰县有小面积示范;主干形为近两年新推广的树形,设施投入相对较少,早果丰产快,目前在徐州地区发展面积已近5000亩。
(2)花果管理
生产上早熟梨以不套袋为主;中熟梨中黄冠有部分套纸袋,大部分不套袋;晚熟品种基本套袋栽培,尤其是酥梨,套袋果占95%以上。近两年随着市场对品质和轻简化模式的追求,不套袋比例逐渐提高。
目前我省多数梨产区,花期主要采用人工授粉。近年来,液体授粉技术在生产中开始尝试推广应用,对于提高授粉效率十分有益,但由于技术成熟度不高、授粉效果不稳定,推广应用的比率仍较小。
(3)土壤管理
不同地区梨园用肥习惯和用肥种类有较明显的差异,苏南地区梨园多采用有机肥,以鸡粪、鸭粪、菜籽饼等为主;苏中部分梨园采用“生猪养殖--梨园种植”相结合模式,将沼液作为肥料施用于梨园;苏北地区大部分果园基本施用化肥,有机肥施用较少。
苏北地区多数梨园仍然选择间作方式,幼树期套种蔬菜、大豆、瓜类等农作物,老梨园地面草相对较少,多采用清耕或免耕;苏南大都是新建果园,基本采取梨园生草技术。
(4)机械化作业情况
苏北地区由于成园较早、树体结构复杂等原因,园区管理中只能选用简单植保机具,机械化率很低。苏南和苏中地区的新建果园多数采用宽行、窄株的宜机化栽培方式,在植保、除草、施肥等环节均采用机械作业,效率大幅提升。
(五)梨果生产成本及销售情况
(1)平均生产成本
2011 2019年,江苏梨生产成本年均增长3.06%,2019年江苏梨平均生产成本为3675元/亩。
(2)生产成本结构
近年来,在梨生产成本中,人力成本比重呈上升趋势。物质及服务成本比重下降,土地租金比重近两年基本持平。
2017-2019年江苏梨生产成本结构
(3)销售情况
近年来,传统梨果价格的两极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低端大宗品种的价格走低,高端精品、功能性梨果和特色梨品种的价格趋高。以徐州市场2019年夏季梨收购价为例:黄冠梨2.2元/kg,砀山酥梨1.2元/kg,秋月梨5.4元/kg,苏翠1号梨可达7.5元/kg。
目前,80后、90后群体已经迅速成长为生鲜水果的消费主力,他们对价格的敏感度低,只要“好吃”,不怕果贵,总体消费趋势是吃得 健康 ,同时要求包装精美,大众化、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功能化的消费特征更加显现。
(一)梨品种结构不合理,优质特色品种比例少
目前生产上以中晚熟梨品种为主,致使成熟期过于集中,产后市场销售压力大、售价低。中熟梨品种较多,主要有‘黄冠’、‘丰水’、‘圆黄’等;以‘砀山酥梨’、‘爱宕’、‘新高’等品种为主的晚熟梨品种由于管理粗放,果品品质较低,种植效益不高,不能满足种植农户对“价好”的需求。相比较,早熟梨品种占比少,虽然近年来我省自主培育的苏翠系列品种、以及引进的翠玉等新品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早熟梨品种结构的空缺,但栽培面积和产量所占比例较低,不能满足消费者对“新、特、优”品种的需求。
(二)优良品种缺乏高效栽培技术,梨果品质和生产效率低
目前梨的栽培良种良法不配套,不同品种都采用同样的栽培方式,对引进优新品种的配套栽培技术还未完全掌握,导致栽培过程中标准不高,果品优质率提升较慢,品牌效应没有形成。总体上授粉、套袋、整形修剪等栽培技术工效低、投入大;土壤培肥方面,大部分果农没有树立“平衡施肥”“因土补肥”“按树调肥”的观念,水肥一体化、平衡施肥难做到,过量使用化学肥料,不注重土壤改良,致使土壤养分比例失衡,给梨树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等带来不良的影响;此外,梨果早采现象非常严重,影响梨果品质,损坏了优质梨的品牌形象。
(三)缺少适宜推广的机械化栽培管理模式,机械化程度低
梨树在生产过程中用工量较大,而目前从事梨树生产的劳动人员年龄逐渐增高,老龄化日趋严重和劳动力减少的现象,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用工成本较高。由于我省传统梨园树形多为疏散分层形,机械化操作程度低。便于机械化作业的棚架形在生产中推广面积较小,一方面由于额外的资金投入限制这类树形的培养,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棚架形技术要求高,投产慢,进入丰产期更迟。在北方适宜机械化的主干形树形在江苏推广面积小,一方面由于南方梨树生长量大,密度过大;另一方面部分干性强的品种如翠冠、秋月等品种,撑枝、拉枝工作量大,不能起到省工省力的作用。
(四)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应用不到位,防治成本高
在病虫害防治方面,绿色防控技术应用不到位,多数梨产区都缺少病虫害预测、预报等相关技术手段,凭借生产经验使用化学农药,过多依赖使用农药,使多数有益昆虫被杀死,害虫与天敌比例失衡,造成恶性循环,防治成本增加。
(五)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差,抵御风险能力弱
我省梨园种植多以露地种植,受极端天气影响较大,霜冻、高温、洪涝、干旱在我省时有发生,生产好坏靠天气,梨农应对产业应急事件的能力薄弱,产量和价格波动大。
(六)商品化处理欠缺,保鲜贮运水平低
我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冷储容量都偏少,对外地市场的依赖度高,商品化处理和保鲜贮藏能力低下。目前我省梨果采后商品化处理率尚不足50%,且分级大都是手工操作;贮藏量仅占梨果总产量的10%,且以冷库贮藏为主;加工规模小,加工品种单一,加工与生产销售脱节,大部分果农都是采摘以后直接进入销售市场,货架期时间很多,对销售造成很大的压力。
(七)适度规模经营难,缺少经营主体
现有果园以一家一户分散种植为主,新梨园发展意愿不强烈;多数梨产区老弱病残人员多,惜地心理重,难以转移;集中经营土地流转成本偏高,经营压力大;由于缺少新型主体,新品种与新技术推广难度比较大。
(八)基层技术服务人才队伍薄弱,缺乏科学指导
我省果树行业基层专家服务队伍人员少、且年龄老化,事务较多,不能专心搞技术服务,服务力量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的推广;由于缺乏及时的指导,果农生产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品种和技术选择不当,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挫败了种植积极性。
(一)优化梨品种结构和布局,调整早中晚熟占比
针对当前我省梨生产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加大优质早熟梨的选育、筛选和推广,优化各县级区域特色优势品种布局,调整早、中、晚熟品种配置比例,在稳定现有梨种植面积的基础上,调整改造中、低产梨园。
近年来,为优化我省梨品种结构,丰富我省优质早熟梨品种,江苏省现代农业(梨)产业技术体系团队引进了一批在南京地区6月上中旬即可成熟的种质资源,如保利阿斯卡、尤日卡、珍珠梨等;自主选育了“苏翠”系列梨品种6个,其中‘苏翠1号’近年来作为我省主推早熟梨优质新品种,发展迅猛,丰富了我省梨品种的构成,使鲜果供应期提早了15天左右,目前‘苏翠1号’是我国主栽早熟梨品种中成熟最早、品质最优的新品种,深受广大果农及消费者的认可。同时引进了国内选育的综合抗性强的玉绿、甘梨早8等种质资源,这些品种资源的引进,进一步丰富了我省极早熟梨品种结构,也为极早熟品种选育提供了优异种质。
(二)完善配套栽培技术,加大省力化集成推广
依据我省不同产区主栽梨品种特性,及生产管理上对优质、轻简化的需求,完善梨果高效栽培配套技术,推广省力化栽培模式,如开展轻简化修剪技术、液体授粉技术、果园生草技术、病虫绿色防控技术、梨适时采收技术等。通过推广应用优质高效生产配套技术体系,在满足生产优质梨果的基本条件下,利用先进的集约省力化栽培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优质优价。
(三)推广果园机械化管理,降低劳动力成本
针对用工量大、投入成本较高的问题,开展果园机械化的推广应用,创制出适宜机械化作业的树形栽培技术,开发出适合不同立地条件梨园的农机具。目前我省推广应用的拱形棚架树形,顺应梨树干性强的长势需求,成形快,早期产量高,商品果率高,对高档果品生产和休闲观光果园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通过与国家梨产业技术体系的结合,开展了系列新型梨园机械的推广应用,减轻了果园管理的劳动强度,大幅提高生产效率。
(四)打造高水平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梨园技术水平提升
为解决我省不同产区梨园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依靠省梨产业技术体系建立梨产业示范基地,带头示范和加强农技人员培训来进一步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等体系新成果的应用推广,辐射带动周边梨园,致力打造出一批高质量、高标准的现代化梨园。目前,依托体系建立的江苏烨佳梨园发展有限公司示范基地、镇江示范基地、徐州示范基地、南京佳田经济林果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等,主要示范‘苏翠1号’等新品种、拱形棚架树形、水平棚架、主干型树形栽培模式、高接换种技术等,以示范基地等为中心,累计辐射示范推广梨新品种近3万亩,新增省力化栽培模式300余亩,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五)加强商品化处理,创建梨果特色品牌
积极引导果农树立优质优价和品牌意识,提高果农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贮藏、加工等果品的采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延伸梨的产业链,多功能拓展,为产业化 健康 发展创造条件。在地方政府引导下,以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依托,逐步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梨果品牌,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力求取得适当溢价销售效果。
近年来,通过省梨产业技术体系等多单位联合,先后举办多场全省优质梨果品评比会,通过梨果评比,使生产主体找到了差距,借鉴了经验,既促进了优新品种的推广、也加大了梨果品牌的宣传力度,打造了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梨果品牌,如大沙河果园、徐州宫品果品、镇江丰之源,泰兴苏翠梨等品牌。
(六)延伸梨的产业链,完善电商等多渠道销售途径
梨果的传统消费增长空间有限,可通过延伸梨的产业链,开发梨相关产品,比如梨膏、梨汁饮品等,充分挖掘梨产品的多功能性,增加梨附加值。同时,通过文化(品位)、品牌、品质的宣传和引导,挖掘梨的文化、药用、功能性等潜在价值,引导多元化消费市场,促进梨文化发展。其中,宿迁示范推广基地在梨产业体系的带动下,大力发展梨休闲观光产业,建设了梨文化博物馆,每年4月开展梨花观光节,7-8月开展梨果采摘节,游客络绎不绝;且在原销售基础上,转变销售模式,打造梨膏坊、梨酒坊、梨醋坊、梨汁坊等“梨七坊”特色产品,预计年度加工酥梨达3000吨,促进梨产业链延伸效果显著。
同时,要适应 社会 发展,改变传统营销观念。积极打造当地专属电商销售平台和品牌,增加线上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流通性,提高市场认可度;积极采用各种营销手段推进梨果的品牌化营销,将优质梨果成功推向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新冠疫情期间,省梨产业体系通过和国家体系对接搭桥,与电商平台合作,通过线上销售成功将基地和果农滞销的梨果销售出去,大大减少了果农的经济损失。此外,镇江、泰兴等示范基地和示范点也积极打造微信销售网络,让果农足不出户就完成了梨果销售。
(七)提升行业产业组织化程度,打造新型农业主体
培育一批新型农业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有适度规模,相对年轻,能够接受新技术,既可降低用工成本,又能保证本地区产品质量能有大幅度提高;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新型主体的技术支持,将更多资金用于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在省梨产业体系的依托下,成功培育了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梨园、阿洪果品专业合作社、江苏烨佳梨园等新型农业主体,通过体系专家对生产管理的指导,在主栽品种、栽培架势、果园环境及收益等方面得到多元化改进和提升。
(八)加强专家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 科技 能力
通过建立梨产业专家库智库,为地区业发展提供合理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及时补充基层专业人员队伍,培养一批农业创新、管理和实用人才,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 科技 工作者的积极性;通过加强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品种的认识、核心技术的掌握,更好服务本地区产业。目前,通过农技耘APP已组建了一批梨产业领域相关专家,在线为种植农户和生产经营者解答产业问题,梨体系的各位专家和基地主任团队通过定期线上线下讲座、及时发布产业技术指导方案等方式提升产业 科技 服务能力。
典型案例一: 梨新品种、新技术在泰兴示范基地核心示范园江苏烨佳梨园的应用
(一)体系集成创新成果在江苏烨佳梨园的应用
(1)果畜种养结合,打造高效生态果园
省产业技术体系泰兴示范基地核心示范园,江苏烨佳梨园,其母公司洋宇集团以生猪养殖为主,为解决畜禽粪便排放,在省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的指导下,引进了梨树作为主要种植对象。根据“树体发育规律及不同生长时期需肥规律”制定了沼液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肥技术,节约化肥使用量达60%,打造了“猪-沼-梨”的种养循环综合体系,创建了现代梨园资源绿色高效循环发展的新模式。
(2)三品融合打造高效益果园
烨佳梨园种植品种原先以‘翠冠’、‘黄金’等为主,经济效益不高,自被纳为省产业体系示范基地后,引进省体系专家蔺经研究员团队自主选用的‘苏翠1号’’、‘苏翠2号’等梨优新品种,不仅提升了果品品质,栽培效益也显著提升,梨园面积也从原来的500亩增加为1500亩,目前成为我省规模最大的现代化梨园。公司注册了“苏翠”梨商标,已成为泰州地方著名品牌,公司正着力打造江苏名品。
(3)安全生产打造绿色果园
在体系团队专家的技术指导下,示范基地进行果园生草、挂杀虫灯、迷向丝等绿色防控措施防治病虫害;同时在生产上科学用肥用药,公司果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园区通过绿色食品产地认证。目前烨佳梨园严格按体系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示范,生产的优质果品在上海、南京等城市得到较好的反响。
(4)机械化作业打造现代果园
目前省梨产业技术体系已将拱形棚架省力化栽培模式在烨佳梨园进行应用示范,该模式既符合梨树树体发育规律的需求,又易于整形修剪、便于机械化作业,生产出的果实品质较高、商品果率可增至90%,对高档果品生产和休闲观光果园建设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烨佳梨园新建拱形棚架省力化栽培模式130亩,为全国连片面积最大。同时,示范园的机械化管理涵盖了开沟、施肥、喷药、疏花疏果、采摘等多项果园作业机械,贯穿了整套果园机械化作业流程,机械化比率占62%,大大提高了果园作业效率,节省了劳动力成本约50%。
(5)技术指导与培训
为确保梨园的 健康 生产,梨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及团队成员多次在生产关键时节为烨佳梨园提供技术支持,如拱形棚架整形修剪技术、绿色病虫害防控技术、‘苏翠1号’生产管理技术等,确保了梨园高效栽培技术落实到位,对提高果品产量和品质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取得成效
(1)打响泰兴苏翠梨品牌
得益于体系集成创新成果的应用,烨佳梨园梨果产量提升显著,从原来的1000斤/亩上升至2000斤/亩。在品质上,烨佳梨园所产‘苏翠1号’也得到极大提升,商品果率达90%,已获得江苏省绿色食品认证。
(2)经济效益显著增加
目前,烨佳梨园所种植的‘苏翠1号’市场售价达16元/ kg,包园价格达8元/ kg,而同期‘黄冠梨’市场收购价为2.2元/ kg,‘砀山酥梨’收购价格仅1.2元/kg,较品种更新前梨园年收益增长440%。‘苏翠1号’远超其它梨品种的销售价格,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3)辐射带动作用增强, 社会 效益显著
以江苏烨佳梨园示范基地为中心,‘苏翠1号’种植面积已经辐射推广到泰州、南通、盐城等周边地区8000余亩,带动农户600人,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近1000万。依托省梨体系建成的“猪-沼-梨” 种养殖循环综合体,成为现代梨园“农畜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生态农业典范,并在全省及周边省份开始推广。
(4)打造了国家高新农业园区,培育区域公共品牌
在烨佳梨园的带动下,周边梨园大面积发展,泰兴市政府以烨佳梨园为主体,2019年成功申报了国家高新园区,重点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培育地方品牌。未来,在省梨产业技术体系的支撑下,泰兴示范基地烨佳梨园将在农旅融合发展方面 探索 观光休闲农业的绿色天地,更好的示范省梨产业技术体系的技术成果,让 科技 支撑农业的产业链不断延伸。
典型案例二: 江苏梨产业技术体系助力重点帮扶县睢宁梨产业提档升级
(一)梨体系集成创新成果推动睢宁梨产业提档升级
自睢宁县加入省梨产业技术体系以来,加大梨示范基地建设力度,目前建立核心示范基地102亩,建立具有样板功能强、示范效应好,且较为稳定的试验示范点5个,累计2850亩。主要示范推广‘苏翠1号’梨新品种、主干形栽培、梨液体授粉、杀虫灯防控、粘虫板防控等高效栽培技术,辐射带动古黄河沿线近3万亩梨业生产,实现了黄河故道沿线果树产业带的提档升级,给睢宁县的果农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平均每人年增收4500元以上,增加从业4000余人,增加森林覆盖率12%,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 效益和生态效益三丰收,走出了一条强果富农的乡村振兴之路。
(1)梨新品种示范成效
围绕全县梨业布局,实施老果园改造近10000亩,同时吸引了新型经营主体入驻基地,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成了一批品种优良、技术集约、管理先进的梨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带动了全县12万亩优质梨果生产。
(2)梨树标准化栽培技术示范成效
在体系专家和团队的指导下,睢宁县从传统的栽培技术模式转为推广梨树标准化配套技术,促进梨果品质量的提升。一是新建园引进适宜品种,应用宜机化生产的宽行密植主干形模式,以提高成活率为主。二是幼园管理以培养树形、改良土壤为主。三是盛果期梨园管理以稳定树势、优质高效为主。加快推进疏花疏果、增施有机肥、绿色病虫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等标准化生产技术的应用,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梨果。四是果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实行市场产品检测,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检测体系,抓实抓好梨果品质量安全建设。
(3)绿色生态建设成效
全面落实了“一控二减三基本”的生态发展战略,推进绿色生产方式,促进梨业绿色生态和产品优质安全。一是推广梨园节水节肥生产方式,新建规模100亩以上的梨园全部应用水肥一体化技术,实施测土配方,根据梨树需求补充水肥。二是转变梨园土壤管理制度,推广增施有机肥、开展梨园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广梨园应用农家肥、畜禽养殖粪污、商品有机肥及沼肥沼液的应用,推广梨园生草管理模式,不断改善土壤结构和理化性状,提升梨园有机肥质含量和保水、保肥的能力。 三是推广梨园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应用杀虫灯、性诱剂等物理防治技术,推广应用生物农药、低残农药的化学防治,确保无公害果品生产,不断扩大绿色梨果生产, 探索 有机梨果的生产。
(4) 科技 提升成效
通过梨产业技术体系平台与南京农业大学、省农科院等科研院所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进行梨树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为全县梨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 科技 支撑。通过江苏现代农业(梨)产业体系睢宁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多次邀请省梨体系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及示范基地主任等体系成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组织当地梨农开展梨新品种和新技术的现场观摩,并印发生产技术手册;通过培训推广现代梨业新理念、新技术,更新果农思想观念和市场意识,提高认识水平,用现代的发展理念和科学技术武装头脑,培养新型果农,使他们成为梨业发展和增收致富的带头人,已累计培训1200人次以上。
(5)品牌提升成效
近年来,睢宁县重点打造“古黄河”、“徐沙河”等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创建绿色、有机梨上有所突破。通过搭建对外宣传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性地宣传推介,提升市场对睢宁县品牌果品、品牌企业的认知度,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积极做好“古黄河”的整体形象包装设计和宣传推广,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构建以“古黄河”公用品牌为龙头,创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1个,创建睢宁县果业展示中心(依托县农展馆)和梨业微信平台1个,加快推动睢宁县梨果进入高端市场,提升产业效益,助力果农致富和乡村振兴。
技术合同的案例
法院判决案例,请严谨地
界定:“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泉民初字第35号
原告郑进泮,男,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桃城镇大坪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刘文革,福建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钱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志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进泮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下称豪山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晋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豪山建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郑进泮分配额人民币45715.2元及代购零件款人民币402.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3600元。
后被告豪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2)泉经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撤销(2001)晋经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驳回郑进泮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O四年九月七日以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闽检民抗(2004)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了抗诉。
本院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4)泉民监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并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本案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原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作出(2004)泉民再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进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革,被告豪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金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进泮诉称,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5月23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干燥塔的重油乳化设备。被告口头叫原告先以代购、安装的重油表2个及零件款共计3885.50元未付。2000年9月11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拆除乳化设备,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损失订购乳化剂定金33600元,被供货单位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只提供363890升(即350吨)重油供原告乳化,原告乳化这350吨重油可得分配金额43853元。被告承诺约定每月提供400吨重油供原告乳化,从2000年7月8日起至2003年5月23日,共应提供重油13800吨,被告已提供350吨,尚有13450吨重油未提供。如果被告履行合同符合约定,原告乳化重油13450吨,每乳化一吨重油可获得纯利益100元,共可获得利益1345000元。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购重油表、零件垫购款3885.5元、已乳化350吨重油应得分配金额43853元、乳化剂定金损失33600元、被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吨;(2)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345000元。
被告豪山公司辩称,(1)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完成企业的降污、节能的目的,由原告提供技术及相应的设备和原料,被告提供场所及燃料,是以技术合作成功计算利润的。但在试验阶段,发现原告是在被告提供的燃料中加水,根本不能达到降污、节能的效果,在受到工商部门查处时责令停止原告的非法活动,双方同意停止试验。(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1345000元属于增加诉讼请求部分,该部分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原一审法院审理中,原一审法院已告知原告另行处理。但过后几年原告并未起诉,其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主张其代被告购买重油表及零配件款3885.5元,与事实不符合,被告从未委托原告代购。(4)原告没有为被告乳化13450吨重油,其要求被告支付1345000元缺乏依据。(5)本案合同试验地、履行地均在被告处,被告从未发现原告存放“乳化剂”等物品,原告认为已购买乳化剂应提供正式购买发票,但原告并未提供,据此可认定原告要求赔偿其乳化剂定金损失33600元及被抵销乳化剂2.6吨价值36400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
原告郑进泮提供了:
1、2000年5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中,甲方(被告豪山公司)决定把干燥塔用的重油经乙方(原告郑进泮)乳化后直接输入燃烧机使用,第1条约定,甲方在中间罐(日用油桶)至供油泵间安装重油表(1)以示进油量,在乙方设备出口后安装重油表(2)以示用油量。第2条约定,乙方提供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乳化药剂、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在甲方生产条件具备,重油、水、电正常供给下,乙方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用干燥正常要求,如果乙方不能达此要求,一切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撤回。甲方可按原系统供油,不能影响燃烧工作。第3条中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第4条约定了款项结付办法等。
2、2000年8月31日,由被告豪山公司的干燥塔负责人李训全及工人林显沉、董世国签名的证明,该证明称:本公司干燥塔未使用乳化重油之前,炉内结焦严重。自从使用郑进泮的乳化重油之后,炉内不结焦,火焰有力,该乳化重油能达到燃烧机燃烧的需要温度,能适用干燥塔烘干的干燥要求,且有节省油量的作用。2000年9月11日的证明一份,有被告豪山公司的机修组组长黄忠设、干燥塔负责人李训全及工人林显沉、董世国等人签字,该份证明称,遵照本公司总经理苏国川的指令,拆除郑进泮安装在本公司干燥塔的重油乳化设备。拆除时,重油表(1)的读数是363890升,重油表(2)的读数是411510升。
3、《干燥塔工艺参数记录表》四份,分别记录有乳化前后塔顶温度变化情况等,上有豪山公司的工人签名。
4、宝民公司的“宝”牌重油乳化剂使用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上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
5、《燃料与燃烧》一书,主编韩昭沧,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该书第十四章第四节,介绍了“油掺水乳化燃烧技术”。
被告豪山公司提供了,
两份其委托律师调查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
主要内容为:2000年夏天,两名工作人员在下厂检查瓷砖生产质量时,发现有人在豪山公司搞“油掺水”项目,要求其提供有关“油掺水”能节能降污的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等,并告知“油掺水”是欺诈,因其说是在试制,豪山公司的老板也出面说情,表示要立即停止,故未再进一步处理。
在原一审中对该两份调查笔录质证时,原告郑进泮称,工商局这二人去检查,要求我带材料去工商局解释,我带了材料去,并说明了油掺水的技术、功能,工商局的人以后没有再去干预了。
在本案原二审庭审中,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称:
2000年6、7月间,到豪山公司检查工作时,发现郑进泮在豪山公司试验重油乳化设备,当时有制止他,但他说在试制阶段,要求其提供有关手续等,后来我有了解,磁灶镇有几家工厂均有类似本案情况,均不可能达到节省油的目的。郑进泮承认工商局人员在庭审作证中所陈述的过程,但指出当时工商局人员并没有说是欺诈。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编者注1:原合同可签订为设备租赁/乳化剂委托研发合同。合同载明,双方认可在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重油乳化助燃技术,认为该技术有助燃,减少黑烟、积碳的作用,是否节省燃油?有待在该实验中确认。如果该实验实现省油≧?g/m2时,甲方按重油实际用量计算,支付?元/吨的设备折旧、乳化剂款项和技术使用费用给乙方;如果该实验实现省油≤?g/m2时,乙方将无条件拆回设备和恢复原供油,同时甲方按重油实际用量计算,支付给乙方?元/吨的乳化剂款,原则上,在为期六个月的实验中,如果实验失败,甲方负担乳化剂费用,乙方负担设备投资和折旧。)
原告郑进泮与被告豪山公司于2000年5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上虽然没有写明合同的性质,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原告郑进泮是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和技术,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重油乳化处理后直接输入燃烧机燃烧的技术服务。原告郑进泮为保守其技术秘密,防止被告豪山公司知悉其乳化燃烧技术,该合同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亦即被告豪山公司的人员是不能进入原告郑进泮的操作室,完全排除了被告豪山公司人员的参与。因此,该合同应该认定是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编者注2:委托研发合同,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当然可以合同约定禁止非乙方人员进入操作室。)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合同书上没有直接写明,但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该合同是以实现节能降污、减少结焦为目的。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要求?
(编者注3:合同定性极为重要,否则,有被人利用的风险。如,本案被解释为技术服务合同,如果一开始,就定性为:技术合作合同呢?)
在诉讼中,原告郑进泮提供的主要证据除了合同书外,还有被告豪山公司工人的证明等。被告豪山公司工人的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已经达到合同目的的证据?工人所作的证明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内容却不能认定。理由在于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提供的是一种专门的技术服务,其所提供服务的效果,不是一般的工人所能证明认定的,应该要有双方共同的验收确认,或者是专家的鉴定。否则,是不能予以认定的。但被告豪山公司的工人并非专家,也没有被告豪山公司的授权委托,作出证明的工人虽然是被告豪山公司的人员,但因其不是“重油乳化”的验收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工人签名的证明中所作的描述,是不能作为认定已经达到合同目的的充分证据。原告郑进泮以工人的证明等为证据,主张其实施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其理由不能成立。
(编者注4:合同中,确定简单明确的验收数据,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如,实现每平方米地砖省油≧?g/m2时。)
晋江市工商局磁灶分局的工作人员所作的证词,亦说明了当时原告郑进泮在被告豪山公司所进行的 “重油乳化”,只是在试制。原告郑进泮称已接受过工商部门的认可,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
关于《燃料与燃烧》一书中所介绍的《油掺水乳化燃烧技术》,该内容只是一种学术研究,并不能说明油掺水乳化是国家已经承认并推广的技术,更不能证明原告郑进泮本人具有该技术能力。对于该技术,原告郑进泮不能提供具体的国家有关部门、机构的检测或者鉴定结论,亦不能提供自己已有成功的先例。
(编者注5:至研发者:技术研发难,遇到这样的要求就更难,怎么办?不用为了订单失自由,唯一的方法是,与对方真实沟通,将技术服务合同转化成委托或共同技术研发,区别在于,前者技术成果归研发者所有,后者技术成果归双方共有。还有,通过3-5个技术研发客户,建立有数据有分析有报告的成功案例何等重要!)
关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报道、影碟等材料,但有的只有目录没有内容,有的内容不详,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对各自的主张不起证明作用,不予采纳。
国家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但“油掺水乳化燃烧”是否科学,技术上应如何处理,其可行性如何,有待于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油掺水乳化燃烧”,是否具有节能降污效果,科技界、学术界尚存在争议,未有定论。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则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效果,必须具备进入市场的基本条件或者标准。本案中,原告郑进泮为被告豪山公司进行重油加水乳化燃烧提供的技术服务,其所提供的乳化设备及乳化剂,既无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亦无行业或者企业质量标准。而重油乳化设备、乳化剂作为一种工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该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原告郑进泮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亦缺少基本的验收标准。即原告郑进泮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提供该技术服务的能力,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为被告豪山公司实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
(编者注5:如果该合同属技术服务类,本着解决节能降耗问题,双方都有试验和实验的意愿,并在合同中确认,该点就不会成为法院判决要件了。当然,产品量产时,对于产品没有相应的地区、行业、国家标准时,应该有一个自己的产品标准:,产品的企业标准在我们国家是备案制。事实上,乳化剂产品是有相应国家标准的,问题是,合同中乳化剂不应该再叫乳化剂了,按合同中乳化剂功能应该是一种重油乳化燃烧助剂,所以,法院此表述有漏洞。)
对于原告郑进泮与宝民公司的合同,是原告郑进泮向宝民公司购买乳化设备和乳化剂。根据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约定,应由原告郑进泮负责提供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乳化药剂。因此,对原告郑进泮向宝民公司购买机械设备、乳化剂等,是原告郑进泮履行与被告豪山公司合同义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郑进泮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豪山公司应承担原告郑进泮赔偿宝民公司损失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约定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郑进泮的服务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应干燥正常要求,否则,原告郑进泮自行撤回机械设备,被告豪山公司按原系统供油,不能影响燃烧工作。因原告郑进泮未能完成技术服务,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豪山公司为恢复原正常生产的供油燃烧系统,拆除该乳化机械设备,亦在双方合同约定之内,并无不当。
(编者注6:仅字面理解,法院有误判。事实上,是法院的表述不清晰。试想一想,原告的“服务要能供应燃烧机燃油之需要,并且温度要能适应干燥正常要求”,完全实现了。问题是不上这套装置也能达成这样结果,这说明两点,原告有意,被告随意。所以,商业诚信是生命线,任何无视对方核心需求,以欺诈条款侥幸甚至蒙混对方的商业合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原告郑进泮以被告豪山公司拆除该乳化机械设备,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告郑进泮应自行承担其损失。原告郑进泮请求判令被告豪山公司支付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1345000元,由于合同已终止履行,且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郑进泮,故原告所称的可得利益明显缺乏依据,该请求同样不予支持。
原告郑进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进泮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323元,由原告郑进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锡平
审 判 员 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 郑程辉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铜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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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是一项较为特殊的职业,是一项艰辛复杂,充满挑战的助人工作,对从业者的素质、技能和品质都有着很高的要求。要想成为一名心理咨询师,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还得经过实践,掌握较高的专业技能,以及应具备行业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个性品质和其他方面的个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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